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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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府办发〔200668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和

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市总工会、市地税局《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二OO六年十一月十三日

关于认真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

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的实施意见

广元市总工会   广元市地税局

    为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川办函〔2006〕187号、川工发〔2006〕97号文件要求,决定自2007年1月1日起,在全市范围内推行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地税部门统一代征。现就有关事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代征范围

  (一)全市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经济、社会组织(财政统一划拨工会经费的机关和事业单位应缴纳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不纳入代征范围)依法应缴纳的工会经费;未建立工会的企业、事业单位应缴纳的工会筹备金,均属于代征范围。

  (二)由四川省总工会批准,按行业管理经费的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所在地地方总工会的经费一并纳入代征范围。

   二、计提拨缴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计算,按《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第1号令)和有关劳动统计新增指标解释等规定执行。

全部职工是指在企业、事业单位工作,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含外籍人员和港澳台人员),包括正式职工、合同制职工和临时性、季节性用工以及离开本单位但保留劳动关系并领取生活费的职工和内部退养职工等。

工资总额是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其他工资和单位发放的职工生活费等。

   三、代征比例

企业、事业单位按每月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提、拨缴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全额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基层工会留成50%部分经费,由地方总工会当年7月和次年1月返拨。

省属产业工会所属基层工会应缴纳各级地方总工会的经费,按其应缴纳比例代征。

   四、缴纳办法

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采取与税收征管同步的方式实行按年度征收,每年分两次缴纳,即每年的6月和12月为征收期,各级地方总工会应为地税代征单独设立工会经费集中户,按期与主管地税机关做好票款结报和对账工作。

  (一)申报。各企业、事业单位按规定计算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并在规定期限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如实申报。

  (二)解缴。主管税务机关对企业、事业单位申报的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进行审核,开具工会经费拨缴款专用收据,缴款单位以银行转账方式将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缴入同级地方总工会专门为地税代征设立的工会经费集中户。

企业、事业单位拖延、拒不拨缴或者不足额拨缴工会经费、工会筹备金的,主管代征机关可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地方总工会对代征的工会经费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留用和上解。

  (三)企业、事业单位拨缴工会经费的税前扣除,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的通知》(国税发〔2006〕56号)的规定执行。

  五、监督检查

  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加强对相关政策的疏通和协调,研究和解决地税代征工会经费工作中存在的具体问题。各级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建立健全企业、事业单位的有关基本数据库,夯实基础工作。地税部门要加大对工会经费税前扣除的检查力度,将其与所得税汇算清缴和税务检查结合起来,纳入日常和专项检查工作范围。对不申报缴纳和不足额缴纳工会经费的单位,由主管地税机关和同级地方总工会共同发出催缴通知书,并依据《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按欠缴金额每日5‰加收滞纳金,如有关单位仍拒不拨缴,将按照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广元市总工会《关于依法拨交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通知》(广工发〔2006〕21号的规定,依法予以催收。追缴的工会经费和滞纳金按规定缴入工会经费集中户。

地方总工会要随时掌握所属各缴费单位的职工人数、工资总额、应缴纳的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等基本情况,积极配合地税部门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催收催缴工作,依法对所属单位工会经费收支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工作经费

  根据中华全国总工会和四川省总工会的规定,委托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由委托代征的地方总工会向被委托的地税部门按代征总额的5%拨付工作经费,地方总工会根据与地税部门签订的协议,按照目标任务考核情况,每半年一次将工作经费拨付地税部门,工作经费可用于代征工作所需,以及对在代征经费、日常和专项检查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的表彰奖励。

  七、其他事项

 (一)广泛宣传,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地税部门代征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涉及面宽,工作量大。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电台等媒体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和《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向社会各界做好工会经费代征的宣传和解释工作;并将相关政策规定及时告知各缴费单位,以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增强缴费单位主动申报缴费的意识,促进代征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加强协作,畅通工会经费征收渠道。各级地税部门和工会组织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建立有效的工作联系机制,畅通信息渠道。地税部门和地方总工会要定期互通情况,及时分析和解决代征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实现代征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各级地方总工会应指派专人协助地税部门做好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的代征工作。

 (三)求真务实,全面推进地税代征工作。已实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县、区,要依据文件精神,进一步规范和完善代征工作;未实行地税代征工会经费的县、区,要结合本地实际,尽快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方案,最迟于2007年1月1日起推行代征工作。各级地方总工会与同级地税部门要签订委托代征协议书,明确各自的职责、权利和义务,加强和规范代征工作;要采取各种有效措施,努力提高工会经费的收缴率,把工会经费和工会筹备金工作切实抓好,抓出成效。

主题词:群团组织  工会经费  意见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室,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市政协办公室,市纪委,市法院,市检察院,广元军分区。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06年11月13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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