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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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基层工会收支行为,加强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和监督,保障基层工会健康发展和职能有效发挥,不断提高基层工会经费使用效益,根据《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层工会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和其他社

会组织单独或联合建立的基层工会委员会。

第三条 基层工会预算是指经一定程序核定的年度收支 计划。

第四条 基层工会应当根据统筹兼顾、勤俭节约、量力而行、讲求绩效和收支平衡的原则,统筹组织各项收入,合理安排各项支出,科学编制年度收支预算。

第五条 基层工会的预算年度自公历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

第六条 基层工会的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以人民币元为 计算单位。

第二章 预算收支范围

第七条 基层工会预算由预算收入和预算支出组成。基层工会的全部收入和支出都应当纳入预算。 

第八条 预算收入包括: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补助收入、行政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其他收入。

(一)会费收入是指工会会员依照中华全国总工会规定 按本人工资收入的5‰向所在基层工会缴纳的会费。 

(二)拨缴经费收入是指建立工会组织的单位按全部职 工工资总额2%依法向工会拨缴的经费中的留成部分。

基层工会的经费分成比例不低于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2%中的60%。按照省级工会确定省以下各级工会经费分成比例的原则,具体比例由省级工会确定后报全国总工会备案。

(三)上级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收到的上级工会拨付的各类补助款项。

(四)行政补助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在单位依法对工会 组织给予的各项经费补助。

(五)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是指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和所属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的各项事业收入。

(六)投资收益是指基层工会对外投资发生的损益。

(七)其他收入是指基层工会取得的资产盘盈、固定资

产处置净收入、接受捐赠收入和利息收入等。

第九条 预算支出包括:职工活动支出、职工服务支出、维权支出、业务支出、资本性支出、对附属单位的支出、其他支出。

(一)职工活动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教育活动、文体活动、宣传活动、劳模疗休养活动,会员活动等活动发

生的支出。包括:

1.职工教育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政治、法律、科

技、业务等专题培训和职工技能培训所需的教材资料、教学用品、场地租金等方面的支出,用于支付职工教育活动聘请授课人员的酬金,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职工素质提升补助和职工教育培训优秀学员的奖励。

2.文体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组织的职工业余文体活动所需器材、服装、用品等购置、租赁与维修方面的支出以及活动场地、交通工具的租金支出等,用于文体活动优胜者的奖励支出,用于文体活动中必要的伙食补助费。

3.宣传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重点工作、重大主题和重大节日宣传活动所需的材料消耗、场地租金、购买服务等方面的支出,用于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劳模精神、劳动精神、工匠精神等经常性宣传活动方面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或参加上级工会举办的知识竞赛、宣讲、演讲比赛、展览等宣传活动支出。

4.劳模职工疗休养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和开展的劳动模范和先进职工疗休养活动的公杂费等补助。

5.会员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会员观看电影、文艺演出、开展春游秋游,为会员购买当地公园年票等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和会员生日、婚丧嫁娶、退休离岗的慰问支出。

基层工会在重大节日(传统节日)可以向全体会员发放

节日慰问品。重大节日(传统节日)是指国家规定的法定节日(新年、春节、清明节、劳动节、端午节、中秋节和国庆节)和经自治区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少数民族节日。节日慰问品原则上为符合中国传统节日习惯的用品和职工群众必需的生活用品等。

6.其他活动支出。用于工会开展的其他活动的各项支出。

(二)职工服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开展职工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职工创新活动、建家活动、职工书屋、职工互助保障、心理咨询等工作发生的支出。

1.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合理化建议、技术革新、发明创造、岗位练兵、技术比武、技术培训等劳动和技能竞赛活动支出及其奖励支出。

2.建家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组织建设、建家活动方面的支出。

3.职工创新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的劳模和工匠人才创新工作、职工创新工作活动发生的支出。

4.职工书屋活动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为建设职工书屋而发生的图书购置以及维护的支出。

5.其他服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会员和职工普惠制服务、心理咨询、互助保障等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维权支出是指基层工会用于维护职工权益的支出。包括:

1.劳动关系协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推进创建劳动关系和谐企业活动、加强劳动争议调解和队伍建设、开展劳动合

同咨询活动、集体合同示范文本印制与推广等方面的支出。

2.劳动保护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群众性安全生产和职业病防治活动、加强群众安全监督检查员队伍建设、开展职工心理健康维护等以促进安全健康生产、保护职工生命安

全为宗旨开展的职工劳动保护发生的支出。

3.法律援助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向职工群众提供法律咨

询、法律服务等发生的支出。

4.困难职工帮扶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对困难职工提供资金和物质帮助等发生的支出。

5.送温暖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春送岗位 、夏送清凉、金秋助学和送温暖等活动发生的支出。

6.其他维权支出。用于基层工会补助职工等其他方面的维权支出。

(四)业务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培训工会干部、加强自身建设以及开展业务工作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

1.培训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培训发生的支出。

2.会议支出。用于基层工会代表大会、委员会、经审会以及其他专业工作会议的各项支出。

3.专项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基层工会组织建设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专题调研所发生的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女职工工作性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开展外事活动方面的支出。

4.其他业务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发放由省级工会制定标准的兼职工会干部和专职社会化工会工作者补贴,用于经上级批准评选表彰的优秀工会干部和积极分子的奖励支出,用于基层工会必要的办公费、差旅费,用于基层工会支付代理记账、中介机构审计等购买服务方面的支出。

(五)资本性支出是指基层工会从事工会建设工程、设

备工具购置、大型修缮和信息网络购建而发生的支出。

(六)对附属单位的支出是指基层工会对独立核算的附属企事业单位的补助。

(七)其他支出是指基层工会除上述支出以外的其他各项支出。包括:资产盘亏、固定资产处置净损失、捐赠、赞助等。

第十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的有关规定, 基层工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奖励、补贴由所在单位承担。基层工会办公和开展活动必要的设施和活动场所等物质条件由所在单位提供,所在单位保障不足且基层工会能够承担的,可以工会经费适当补充。

第三章 预算编制与审批

第十一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年度工会工作计划。

第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按照上级工会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科学测算完成工作计划的资金需求,统筹落实各项收入,准确编制工会经费年度预算。

第十三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实有会员全年工资收入和全国总工会确定的缴交比例,计算会费收入,编列会费收入预算。

第十四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本单位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2%计算拨缴工会经费总额。其中:属于基层工会分成的拨缴经费列入本单位拨缴经费收入预算;属于应上缴上级工会的拨缴经费不纳入基层工会预算管理。

第十五条 基层工会应将对外投资收益、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的各项收入和其他收入纳入预算管理。其中:对外投资收益和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事业单位上缴的收入以双方协议约定金额为预算数。

第十六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上级工会确定的专项工作,参考上年经费补助标准,编列上级工会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七条 基层工会在会费收入、拨缴经费收入、上级

工会补助收入、附属单位上缴收入、投资收益和其他收入等当年预算收入不能满足完成全年工作任务资金需求的情况下,应优先动用以前年度结余资金进行弥补。结余资金不足的,可向单位申请行政补助,编列基层工会行政补助收入预算。

第十八条 基层工会不得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九条 基层工会年度收支预算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基层工会预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预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基层工会应予调整。

第四章 预算执行与调整

第二十一条 经批准的预算是基层工会预算执行的依据。基层工会不得无预算、超预算列支各项支出。

第二十二条 基层工会应根据经批准的年度支出预算和年度工作任务安排,合理安排支出进度,严格预算资金使用。

基层工会各项支出实行工会委员会集体领导下的主席负责制,重大收支需集体研究决定。

第二十三条 基层工会预算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确因工作需要调整预算的,需详细说明调整原因、预算资金来源等,经必要程序审查、批准后报上级工会备案。

因上级工会增加不需要本工会配套资金的补助而引起的预算收支变化,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四条 基层工会在预算执行过程中,对原实施方案进行调整优化,导致支出内容调整但不改变原预算总额的,不属于预算调整,不需要履行预算调整程序。

第二十五条 具备条件的基层工会应全面实施预算缋效

管理。

第五章 决 算

第二十六条 年度终了基层工会应按照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原则 ,根据上级工会的要求,编制本单位年度收支决算。基层工会所属独立核算事业单位和独立核算企业年度收支决算(或会计报告)的编制 ,按照《工会决算报告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基层工会决算经必要程序审查 、批准后报上一级工会备案。

第二十八条 上一级工会认为基层工会决算与法律法规、上级工会决算编制要求不符的,有权提出修订意见,下级工会应予调整。基层工会应严格执行会计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加强预算、决算的档案管理。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省级工会负责本地区、本行业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的监督管理,督促省以下各级工会建立健全工作机制。

第三十条 基层工会经费收支预(决)算编制和预算执行情况应接受同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审查审计监督,同时接受上级工会和上级工会经费审查委员会的审计监督,并依法接受国家审计监督。

第三十一条 基层工会预(决)算应向全体工会会员公开。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省级工会可根据本办法和基层工会经费收支管理的相关规定,并结合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总工会财务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下载:
中华全国总工会办公厅关于印发《基层工会预算管理办法》的通知(总工办发[2020]29号)(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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