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与争,广元市苍溪县总工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广元工会网 http://www.gyszgh.cn/   发布时间:2024-04-29  点击量:235   来源:系统管理

2024年4月11日,随着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场历时一年的苍溪县总工会与破产企业管理人破产债权确认纠纷最终划上句号。

近年来,一些公司的破产案件因未严格按照破产法“应当自裁定受理破产申请之日起二十五日内通知已知债权人,并予以公告”的规定向工会组织发出债权申报通知,导致工会权利的丧失,这一情况引起了县总工会的高度重视。2023年4月3日,县总工会经审会得知县内某企业进入破产程序时,及时通知县总工会财务部进行工会债权申报,并对工会财产行使取回权。4月28日,县总工会财务部向该破产企业管理人送达书面债权申报书,并要求将该企业欠缴欠拨的工会经费列入优先清偿顺序进行清偿。2023年6月16日,该破产企业管理人出具《债权初审意见书》,对县总工会申报的债权全部不予认定。在6月19日收到管理人的初审意见书后,县总工会于6月25日提出了书面异议,对2020年前欠费诉讼时效、2020年后欠费确认和欠费计算表、工资统计表提出异议,要求管理人予以更正。2023年7月10日,管理人出具《债权复审意见书》,认定债权额为94,747.85元,认定债权性质为普通债权。在收到管理人的复审意见后,县总工会组织工会维权律师团及相关人员,就是否提起债权确认之诉进行多次集体研讨,认为破产法没有明确工会经费清偿顺位,工会经费债权性质认定最为关键,权衡诉讼成本后,并在时限最后时刻决定对该公司2018-2020年欠缴欠拨工会经费费266,950.36元提起诉讼,并主张工会经费优先受偿权。

2023年8月14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决定立案受理。因工会组织很少在破产程序中主张权利,无案例可参考,为备战庭审,县总工会一方面在网上进行大数据搜索查找理论文章、实务观点,邀请县内相关专业人员共同进行思维碰撞;另一方面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主动将相关情况向市总工会进行专题汇报,积极争取上级工会支持;邀请本县破产审判法官一起进行思维碰撞。同时加强与攀枝花、西昌、绵阳、自贡、乐山等地工会组织、管理人协会的业务交流,就破产中工会权利实现的路径进行了探讨。

2023年12月4日,此案在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县总工会主要负责人、律师团及相关部门负责人共同参加庭审,就工资基数确认、工会经费债权金额和工会经费债权性质、清偿顺序等关键问题进行充分质证和辩论,因争议较大,法院未当庭宣判。2024年4月11日,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作出判决:确认县总工会享有对该破产企业的工会经费债权257,429.89元,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的清偿顺序清偿,该破产公司管理人未对判决提出上诉。

为充分运用庭审成果,庭审结束后,县总工会经审会干部就诉讼过程中遇到的难点、争执的焦点进行梳理,结合工作实践,撰写了理论文章《企业破产程序中工会“权”“利”的经审监督浅探》,被四川省破产管理人协会采纳并在其官方微信公众号进行推送。该协会认为这是第一篇为工会组织提供指引、为破产管理人进行业务交流的“跨界”文章,具有较高的参考价值。

苍溪县总工会 王焕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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