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信须知:
一、来信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捏造、歪曲事实,诽谤、诬告、
陷害和谩骂他人。
二、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信访事项,不予受理。
三、来信人必须留下真实姓名与联系方式,以便对来信事项调查核实。经办人员对选择为不公开信件的来信人的姓名
和联系方式会予以严格保密。
四、来信内容应简明扼要,说清事实,原则上一信只反映一个问题。信件标题要点明主要问题,符合一般文书规范。
五、来信人提交信件后,可在领导信箱页面的信件办理栏了解信件办理情况。
六、来信人在得到处理结果反馈后,再次就同一问题进行反映,需写明前一封信件的提交时间、标题及主要内容等,
以便查找。
七、以下信件将被视为无效,不再进入处理程序:
(一)需要展开具体调查和处理,但来信人姓名、联系方法填写不完整或不真实的信件;
(二)内容不完整,表述事项不清楚,导致无法回答或难以开展调查的信件;
(三)同一来信人在规定办理时效内多次提交的内容相同或相近的信件;
(四)超越受理范围,或已进入司法程序(法院受理或已判决等)的事项,将不予受理;
(五)不属于职权范围内,或无法通过本栏目处理程序进行处理的问题;
(六)属于产品推销、社会中介服务需求等市场行为方面的;属于邀请函、通知函等公文交流方面的;属于内部行
政管理方面应按正常渠道逐级汇报的;
(七)已通过网络明确答复的;
(八)转载网上论坛的有关内容;
(九)紧急事项;